剧情介绍
中国法治客户端 按理来说夫妻双方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去世财产应该是由另一方继承,但是这则新闻则让人大跌眼镜:老头死后留一份自书遗嘱,嘱咐其家人:倘若妻子不改嫁便可为其买养老保险。
吴太太今年已经年近五旬,她是死者陈老汉的第二任妻子。数年前,陈老汉病逝,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由于陈老汉和两任妻子都没有孩子。因此,他死后将房产留给了侄子。近日,为了这一份保险,老人的妻子吴太太将老人的侄儿告上了法庭,她要求老人侄儿在继承老人遗产之后,要兑现遗嘱中为她购买养老保险的要求。
该《遗嘱》载明:“安置房产权赠送侄儿陈某。另外,老婆吴某如果真要在陈家过下半辈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给她买养老保险保障生活,房屋任她住到终老。”
这份自书遗嘱是否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遗嘱中附加条件对吴太太而言是否公平,吴太太是否具有继承陈老汉财产的资格?今天中国法治客户端记者邀请到河北著名律师王军力来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王军力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优秀主任级律师,石家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特聘成员,河北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特聘法律援助工作者,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多次被评为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本所优秀律师。
1.老人去世所留的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遗嘱合理与否?
(1)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自书遗嘱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法规规定,所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老人的妻子吴某为合法的继承人,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所以应该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遗嘱中的所有遗产都由陈某侄子继承,存在不合理性。
2.因为无儿无女所以老头将房产留给侄子,这样是否合理?吴太太身为老头的合法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该房产为陈某的婚前合法私有财产,则陈某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可以将房产通过自书遗嘱留给侄子。但是存在不合理性,由于吴太太为陈老汉的合法妻子,所以其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能由于无儿无女而否定配偶的继承权。即使经自书遗嘱把遗产交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也需要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吴某保留必要份额。
3.遗嘱中所说的“如果她真要在陈家过下辈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给她买养老保险保障生活”是否合理?对吴太太是否公平?请您从法律视角谈谈你对此案例的看法。
首先,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因此遗产继承也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遗嘱中要求吴太太只能在陈家过下半辈子,不得改嫁,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其次,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所以遗嘱中的此项规定也侵犯了吴太太婚姻自由权。但是作为遗嘱的生效条件,如果吴太太在陈家生活,陈某侄子应当给吴太太买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最后,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社会规则。个人对私有财产享有处分权,但是这种处分权不应当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即为婚姻家庭秩序)为前提。故而,陈某在处分财产时牺牲吴某的合法权益,对吴某而言不甚公平。
总之,该遗嘱为附条件生效的遗嘱,其条件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保障吴太太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国法治客户端记者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