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介绍
2020年7月中旬,巜无锡日报》刊登了《曝光!十起!》。内容为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发布者”)发布第二季度违法广告案件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下。这里说的关注下,是指笔者阅了发布者发布第二季度违法广告案件典型案例后的思考与建议,供商榷。
众所周知,人们对“曝光”的理解应当非常精准,以让社会公众获得应当获得的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更是如此。
“曝光”比喻隐秘的事(多指不光彩的)显露出来,被众人知道:事情在报上~后,引起了轰动
“曝光”还应当遵循“客观、全面、法定”的原则,做到显露的违法主体及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杜撰的;是全面(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认定的,而不是偏面强调的;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而不是不作为和乱作为的。
纵观发布者发布的典型案例,从案例一:江阴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阴)……到案例十:宜兴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宜兴),均是用“某”显露违法者的法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名称。
这种式样的显露非常不准确,有悖于曝光的本意和基本属性。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上非常容易产生发布者对违法者还是“手下留情”的,甚至会认为发布者主观上不想让社会公众更准确的获得“谁”是违法者等等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的信息。
这种式样的显露还展现了发布者在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方面不够严格,对违法者的惩戒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对违法者的教育也大打了“折扣”!
依法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国家对政府的要求,也是政府行政机关进行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事关人们的切身利益,如公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等。
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有遵循的,例如,《无锡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等,这方面还可能会涉及到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就恕不赘述了,但想向发布者推荐下近日在《无锡楼市情报》刊登的“晴天霹雳!刚刚楼市被严重警告!”一文中的无锡银保监分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建议发布者学习学习。
笔者本人是非常乐意的想能看到发布者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客观的、全面的、合法的,也盼能得到发布者的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