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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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凌晨,演员高以翔在录制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中突然晕厥,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追我吧》节目组在事发当日中午发布声明,声称事发时第一时间开展救治,高以翔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这一事件迅速被新浪热搜、百度头条等媒体报道,人们纷纷表示痛惜、哀悼。同时,不少网友、高以翔的影迷以及演艺界人士质疑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对嘉宾高以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第一时间送医诊治,故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笔者在对其逝世表示惋惜、哀悼的同时,也注意到演艺人员在拍摄电视剧、电影、电视节目等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较大的人身安全风险。为了向制作单位提示该风险、更好地保障演员的安全,也为了提醒演艺人士在提供劳务时应切实注意防范人身风险、发生事故时及时维权,我们检索、分析出以下法律问题,谨供参考。
节目组合同分析
从网曝的高以翔与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签订的合同看,节目组要求乙方(高以翔)“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并为其购买了人身安全意外险和医疗险。
分析:演艺人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制片方、出品方等雇主、劳务接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案例中法院往往通过审查损害发生的事实确认各自“过错”,从而认定赔偿责任比例。
由于演艺人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不得不面临较大人身安全风险,制片方或节目组应对其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如因疏忽或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从而发生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制片方或节目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制片方或节目组为了规避巨额索赔一般也会为演艺人士购买巨额商业保险。
如果演艺人士与制片方、出品方对人身损害赔偿有约定,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里就存在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鉴于制片方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存在合同条款存在免除或限制制片方责任,加重演艺人士责任或者排除演员主要权利的,该类条款应属无效。演艺人士可依法要求制片方、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演艺人士与制片方系劳务关系,损害赔偿责任按各自过错确认
案例一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翟羽与深圳非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深圳非行公司主张与吴金明系承揽关系,吴金明与翟羽系劳务关系。翟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一方提供劳务从事某种工作,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条件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提供的是劳务本身还是劳动成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深圳非行公司聘请吴金明的团队为其提供道具服务,翟羽等人则从事道具安装、回收工作。因此,翟羽提供的是道具回收工作这一劳务本身,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且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深圳非行公司亦认可与翟羽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深圳非行公司主张与吴金明之间系承揽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其主张的结算方式并不影响深圳非行公司与翟羽之间劳务合同性质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翟羽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方式,结合关于事发时现场状况的描述,认定事故发生在翟羽从事雇佣活动中,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责任承担划分问题。翟羽在为深圳非行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深圳非行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为翟羽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作环境,并对其劳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依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发生时仍在深圳非行公司雇佣翟羽期间,且深圳非行公司未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其对翟羽摔伤的后果存在过错,故深圳非行公司应对翟羽在务工过程中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明的是翟羽长期从事安装、回收道具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保证自身安全。由于翟羽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故翟羽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结合本案案情确定深圳非行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80%。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终11126
案例二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形成雇佣关系,则与哪个被告之间形成该法律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电影《致梦想》系被告黄河同路公司拍摄,原告参与了该电影的拍摄,不管其是因何原因或者何人介绍参与到电影的拍摄中,均可认定其提供劳务的接受人为被告黄河同路公司,原告与被告黄河同路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另,根据原告及证人的陈述,原告作为摩托车爱好者,有三年的摩托车骑驾经验,其在电影拍摄骑行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具有过错。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法庭酌情确定被告黄河同路公司的过错程度为80%,原告自身过错为20%。
案件来源: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7)宁0104民初7935号
演艺人士与制片方不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用工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一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2012年5月8日,全动力为摄制电影《黄金草》需要招聘刘海荣,11日拍摄电影时因剧情所需刘海荣从5米左右高度的地方跳下导致受伤。尽管刘海荣拍摄电影时要服从全动力的指挥,但仅是参与摄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用工关系,并非为该单位的成员,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原判认定为雇佣关系并无不当。刘海荣因拍摄电影遭受人身损害,造成医疗费等共计68819.24元,对此全动力、景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动力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及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宁民一终字第94号
案例二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手写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及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认定原告系在电视剧《悬红》拍摄过程中致伤,原告受雇于悬红摄制组从事电视剧拍摄工作,与悬红摄制组成立雇佣关系,原告提交的官方微博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四被告以合作方式共同完成联合摄制工作,故理应对外应共同承担责任,因悬红摄制组无民事主体资格且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悬红摄制组对严崑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大连天歌公司、津源影视公司、威利斯公司、宏岳金骁公司四方共同承担。
案件来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7民初17721号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演艺人士可以要求制片方协助保险理赔;
- 未得到及时理赔或出现保险公司扯皮、推诿的,应起诉制片方、加害人、保险公司,要求依法赔偿所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下(鉴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现仅以上海为例)。
适用法律
除了演员与公司、单位属于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之外,大部分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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