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介绍
看过蔡骏《荒村公寓》的读者想必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件“怪事”,浙东一带有典妻之说。“‘我想起来了——我很早就看过柔石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为奴隶的母亲》说的就是‘典妻’的风俗,按照一定的价格把妻子‘租’给别人,租期结束后再把她还给原来的丈夫。柔石是浙江东部沿海一带的人,‘典妻’就是当时浙东沿海流行的习俗。”
典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与典妻相关的文字史料,最早可见于先秦。《韩非子·六反篇》曰:“今家人……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嫁妻”即卖妻,将妻子做类同商品交易的物权转移。此风一开,历朝历代婚姻制度又没有大变化,就一直延续了下来。
原因也很简单,《汉书·主父偃传》载:“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因为穷,物质生产养活壮年男性尚且困难,孤寡老弱只好舍弃掉。于是,“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
嫁妻与典妻毕竟还有些不同,前者是一锤子买卖,后者可以多次反复进行,是租赁。南北朝战事频仍,老婆不够用了,改卖为质,质者以妻质钱,约期回赎。
《魏书·附子虎子传》曰:“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南齐书·王敬则传》曰:“浙东五都,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道路愁穷,不可闻见。”看,南朝时浙东就出现典妻了,原因书里也说的很清楚,因为税太高。
唐朝又有了新变化。中叶以降,有人发明了典贴的方法。所谓典贴,就是以男女质钱,约不时续,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如果没有按时赎回,就变成了别人家的奴婢,入了贱籍,也就赎不回来了。
宋朝时,典妻之俗衍成风气,世人皆见怪不怪。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曰:“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比因饥馑,民有雇鬻妻子”。南宋洪迈《夷坚志》曰:“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求乞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可见被典质的女性处境之悲惨,债主是不管饭的,只好沿路乞食但求苟活。
到了南宋,国都移到了浙江,浙东的典妻业务一朝登临天子门,发展得更蓬勃了,以致于出现了二道贩子,有些人接受了别人的抵押,又转手卖出,因为这些女性还是良人,并非贱籍,买卖起来有诸多麻烦,不得不防。袁采撰《袁氏世范》曰:“买婢妾,既己立契,不可不细询其所自来,恐有良人子女为人略诱。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曰:“熙宁以来,有司上误朝廷,催纳官钱,不足,即没纳财户,至于上等人户,雇妻卖子,一家老幼星散,往往饥寒,怨愤至死。”
元朝时因为风俗习惯不同,蒙古人对典妻的事作“友邦惊诧”状,乃至明令禁止之,“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但是出租女儿是允许的,蒙古人刚从父权制氏族公社时代走出来不久,对女儿有自主意识这种事还不是很习惯,既然家里穷,就要被出租嘛,天经地义。“如贫窘之家急用钱物,无处折挫,依腹罩例,止许立定周岁每岁月文字,觅货工依使唤,年限满日,即便放还”。
有清一代,典妻达到“全盛”,清兵入关不守规矩,明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上税法改革,本来就银存量不足的国家,偏偏要收银钱税,怎么办?为了加速货币流通,只好典妻。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搭伙”,甘肃叫“僦妻”,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典妻,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唐宋又何尝没有明令禁止典妻,有用吗?没有。所以可以这么说,典妻这件事,也是古代婚姻制度的一部分。是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为女性的生命权、财产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加上三从四德的道德约束,使女性丧失了最重要的自由意志。没有钱养家糊口,典妻,犹如剥除不良资产;家里缺钱盖房子,典妻,犹如借贷。
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等人撰专文《清代妻妾价格研究……传统社会里女性如何被用作避险资产?》,探讨了这个问题。他说:“这种买卖妻妾以化解生存风险的‘自我保险’行为,成为男权家长制传统中国抗争粮食风险的一种手段。在这里,女性被用作灾荒时期寻求活路过程中可变现的资产。”他的研究表明,粮价对妻妾价格都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如果在干旱时,越是干旱,粮价越高,典妻就越便宜。
市场凋敝,大家都没有饭吃,又怎么办?元祐三年(1088年)秋,山东大饥,兖州民夫妻相食。明世宗嘉靖八年(1529),深州、宁晋、井陉等县大旱,又闹蝗灾,“父食子、夫食妻者不可胜计”。中州饥馑最严重,“父食子,夫食妻”。光绪年间,山西八十余州县闹灾荒,尤以高邑(高平)为重,卖房买粮而不得,“极贫之户,饿毙闻阙,席卷孔多。且又有杀子女,以省米食,更有父食子,兄食弟,夫食妻,妇食夫。婴儿、幼女,抛弃道旁,遍野填巷,惨不忍见。”
知道为什么娶妻需要付彩礼了?知道为什么娶妻如此重要了?知道为什么一个妻子在古代往往不够用了?世道如此。现在,对自己的伴侣好一点。